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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什么是会计证的继续教育呢怎么弄还有我现在不是做的会计工作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3-27 11:21:13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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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会计证的继续教育呢怎么弄还有我现在不是做的会计工作

你考会计证的时候应该学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后每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如果你不在湖北的话你应该可以在网上参加继续教育。我是江西的,我们那里是这样操作的。不做会计的工作不要紧的,你只要把今年的继续教育参加完就可以了。

什么是会计证的继续教育呢怎么弄还有我现在不是做的会计工作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

需要参与继续教育考试的人为考取各类职业资格证人员例如,会计职称;施工员;教师资格等等继续教育考试为开卷考试,比较简单,建议使用app或者百度搜题,比如下载上学吧找答案app,拍照语音搜题方便
学历低的,现在就业起点都是要求大专学历。所以有条件要提升学历学习技能,才不会被淘汰。
改造犯罪的人
没有这个规定 只要是会计人员都必须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不是做会计的资格,是审计资格,和会计工作继续教育并无直接联系
成年人需要学一门技术特长的。

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

3,新闻专业继续教育该学什么考什么

对新闻类编辑继续教育的心得体会编辑是出版机构中从事策划组稿、选编作品、审稿加工、推广传播出版产品的工作人员。作为向读者传播信息和知识,传递思想、观念、方法的内容生产工作者,编辑自身的理论修养、知识结构、职业技能等综合素质和能力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1 谁来引领编辑的继续教育我国自2002年开始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出版职业资格考试,至今已有约四万业内人士通过考试取得责任编辑证书。今年国务院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从事出版工作的编辑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同时,国家对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的前提条件。这既是国家对从事编辑工作岗位的资质要求,也是塑造合格编辑和优秀编辑人才的长效培养机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2010年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把继续教育定义为“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并作出“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等硬性规定。笔者认为,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管理在各省进行,编辑人员的岗位培训可以主要依靠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推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配有教育培训中心的是极少数,承担开展此项工作也确有难度。而各省出版协会具有教育与培训的服务职能,协会本身也聚集着一批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资深出版人,熟悉行业特点和发展动态,能够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教学内容,便于与政府机构、院校专家、业界精英沟通与交往,联合业内各种资源和教学力量。在出版企业转企改制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授权给出版协会,让其担当起编辑的继续教育工作的策划者、设计者、协调者和培训服务提供者,这也是出版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2 继续教育应当贴近编辑工作实际编辑的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管理的一种延伸。与应试职业资格不同,编辑的继续教育不属于应试培训,不像职业资格考试那样备有全国统一的课程大纲和教材,如若教学内容不能贴近编辑的实际工作,不能给予充足和新鲜的知识营养,让人感觉学与不学区别不大,就很难吸引和调动编辑人员参与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另外,编辑人员来自于编辑专业和非编辑专业两种学历背景,学习需求的侧重点不同,这给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符合国家对编辑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又要满足企业和个人对拓展编辑业务能力的要求,需要煞费苦心地认真规划设计,以具有实用性、专门性、针对性的教学内容,为受训者提供务实管用的知识技能,使受训者真正受益。
专硕好考,我们学校的新闻学就是这样的。因为专硕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前景不明朗,社会认可度无法确定,学费较高,报的人比较少,竞争压力小。像我们学校新闻学特别难考,但专硕刚开的时候报录比为2:1,几率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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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专项附加税扣除的项目包括了:1、子女教育;2、成人继续教育;3、大病医疗;4、住房贷款利息;5、赡养老人的支出;6、个人对于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等。而专项附加税扣除的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一千元,教育一般包括了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按照每年三千六或四千八的标准;3、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八万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广大群众减负,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专项附加税扣除的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一千元,教育一般包括了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的专项扣除按照每年三千六或四千八的标准;3、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八万元。标准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六章:住房租金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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