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民事纠纷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的;(二)以商业目的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故意造成与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三)提出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登记域名后,未使用也未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登记域名;(5)其他情况恶意法律分析:由以下因素决定...
更新时间:2023-03-07标签: 域名恶意抢注职业域名恶意第五条抢注被告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