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接触高温的职业史和体温升高、肌肉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发生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列为职业病范畴。
1、中毒不属 职业病 范畴是否能认守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4)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职业病 (5)因工负伤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事故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以及(3)职工原在部队,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职业病在就业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职业性中暑可认定为工伤法律分析:“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列为职业病 范畴,根据劳动者接触高温的职业史和体温升高、肌肉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发生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发生中暑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