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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出台职业教育法,国家与1996年颁布什么规定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的规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27 19:41:41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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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与1996年颁布什么规定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的规

1996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   《职业教育法》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附则。确定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社会、企业、学校以及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根本任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方法途径等,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开始走上依法建设的轨道。   《职业教育法》实施13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结合地方实际,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或办法,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如今,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总招生数超过1100万人,在校生数超过3000万人,分别占据了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国家与1996年颁布什么规定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的规

2,职业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根据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着要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这也意味着,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校学生在升学上的平等权利,从政策层面,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职业教育法能够进一步促进教育行业的发展,而且也能引导来跳喜站今石条行业改变发展方向,进而为该行业注入活力。最重要的影响就是,这会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并且打破民众传统的观念,进而推动教育行业的新产业和新业务的产生。教育行业将会变得愈发重要,而且不可或缺。与中小学有关的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般供花有袁高静盟位资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旨在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保障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360问答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外妒执径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述套协消界站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教育体系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委亮取倒纪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谈战略,促进民办教顾迅百欢聚仍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积氢很减息一门定的法律。

职业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3,德国职业教育的体系结构

根据2005 年4 月1 日颁布并生效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以及职业改行教育。①职业准备教育的目标, 是通过传授获取职业行动能力的基础内容, 从而具备接受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的资格。②职业教育旨在针对不断变化的劳动环境、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传授从事合格的职业活动必需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 职业行动能力) , 并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③职业进修教育应提供保持、适应或扩展职业行动能力及职业升迁的可能性。④职业改行教育应传授从事另一种职业的能力。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仅规范相当于高中阶段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部分。从层次上看, 德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 16~19 岁年龄组的青年接受职业教育者超过70%, 但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双元制”职业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延伸, 出现了采用“双元制”模式的“职业学院”及部分“专科大学”, 可纳入高等职业教育范畴。从内容上看, 德国职业教育既包括职前的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预备教育、职业教育) , 又包括职后的职业教育( 职业进修教育、职业改行教育) 。

德国职业教育的体系结构

4,二战后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是怎样发展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职业教育作为战后经济重建的一部分,受到极大的重视。德国从健全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入手,将职教与普教相结合,多形式完备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双元制培训机制,加强职业指导,进一步促进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一、健全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以法令形式保证职业教育的实施。1871年,德国宪法就将职业教育定为义务教育。它规定18岁以前完成普通教育而未进高级中学就学的青年必须接受义务职业教育。战后的有关各项条款一般是以前法定内容大重申或修订。特别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经济走向市场,依法发展,联邦德国颁布了十多项有关职业教育的法令,如《职业教育法》、《职业促进法》、《实践训练师资规格条例》、《手工业学徒结业考试条例》等。其中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最基本、最权威的法规。它对当今社会条件下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企业培训条件作了详尽的要求;对承认的13类约450个专业(工种)作了具体规定;对社会参与与监督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同时,对各类职业训练制度、组织、期限和考试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野对原则教育研究工作作出了决定。依法发展,违法必究,法规体系的健全为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和良性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多形式完备职业教育体系。战后,德国又建立了职业补习学校、继续进修学校等,组成了德国第二条教育途径,使德国职业教育具体实施形式多样。仅教育机构而言。它既有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也有训练残疾青少年的特殊职业学校,几乎社会上所有职业人才都可在相应的职业学校中得到培训。现有450个职业可培训后获得合格证书。就培训时间而言,有全日制、部分时间制;有白天授课也有夜间授课、函授等。修业年限1—4年不等,招生条件各异,办学既有私立的、公立的,也有企业单位独办的和企业联合办的。这种多样化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德国培训各级各类职业人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建立“双元制培训体系”。德国建立有职前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双元制教育体系。有为适龄青年接受职业教育的学校,也有为在业人员进修提高的学校。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衔接,成为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网络,为广大适龄青年和就业人员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教育和进修提高的机会。为充分调动企业界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积极性,德国采取职业培训与就业制度相结合的方法,促使各行各业都来办职业教育,广开了办学渠道,促进了配套的职业教育网的形成。由于职业培训与就业制度相结合,培训与直接的生产过程密切结合,可以利用企业的设备和人员条件,这样就节省了学校单独承担职业训练的情况下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学徒在训练过程中可以直接参加物质生产过程,既可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又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从而也可以改善本身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建立职教与普教相结合的教育体系。战后德国,职业教育并不是从职业学校才开始的,而是在中学就开始了职业预备教育。有了中学的预备阶段,职业教育不是突然进入学生的学习活动,这便于学生自然过渡。同时,又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联系更紧密,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战前,德国实科学校的毕业生都直接就业。战后,由于普及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有关法令规定,实科学校逐渐变为进入职业教育的一种预备教育阶段。后来又增加了主要学校作为职业预备教育。1969年设立的专科高中是专为进入职业教育而又想升入高等学校的学生创办的。后来设的职业完全中学也是如此,这两类学校的设立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得到进一步的沟通。 五、建立系统的职业指导体系。 为了帮助学生在小学后定向分流,及在后来选择培训工种中作出比较适合的选择,德国各州相继成立了职业指导总局。德国的职业指导,从小学4年级就开始考虑学生适合上哪类中学。然后,经过两年的观察、定向,确定究竟上哪类中学。在中学里,再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到9或10年级最后决定培训工种。这样经历6年左右的时间,让学生和家长反复了解扩大视野,比较主动和灵活地确定将来从事的工作。时间是充裕的,指导也很系统。正是由于其完备的指导系统及良好的指导工作,才使得德国职业教育运行至今仍广受人们的欢迎。
二战后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历程如下:和英国一样德国职业教育最早可追溯至中世纪早期的行会制度。当时,在手工业部门的某些行业中出现了以师傅带学徒,从学徒到帮工,最后成为师傅的学艺方式。到了中世纪后期,这一早期意义上的职业培训方式便流行了下来。一、校外职业培训史校外职业培训主要指学徒培训。源于中世纪,其最早的史证是1192年科隆旋工规章。在中世纪以及后来的几个世纪里,学徒训练主要集中于手工业部门。二、学校职业教育史最早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学校可以追溯到16、17世纪宗教界与实业界一起举办的星期日学校。到了18世纪,在启蒙运动和重商主义影响下,建立了实科学校、商业学校和各种职业专科学校。

5,新建县非师范生在哪里怎么报考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是什么要考

一、考试简介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被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它们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报考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点击查看>>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汇总表‖201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汇总表 四、报考地点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考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不过有些省份还需要考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学科专业素质,教育方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学法。具体考试内容详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点击查看>>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各省考试科目 六、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点击查看>>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汇总表‖201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汇总表 七、申请认定  ①提交申请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②考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的申请能力是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是否适合做教师是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能为人师表,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等内容都是准备执教的人应当具备的素养。为此,鉴定要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门进行面试(答辩)、试讲和心理测试。 八、教师资格证的使用范围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负责印制,在全国相应的学校通用。取得教师资格者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学校和机构中任教。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教师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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