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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变更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证的综合素质过是按比例还是按分数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1-11 08:19:46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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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证的综合素质过是按比例还是按分数

按照分数
教师资格证的综合素质过按照分数教师资格考试其中三个类别为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各类别笔试考试科目如下表示: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教育部根据考试标准和当次考试情况,确定各科目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由于各个科目难度存在差异,其合格分数线不尽相同。为统一各科目的合格分数线,采用线性转换的方法,将考生0~150分量表上的原始成绩换算为0~120分量表上的转换分,并使各科目的合格分数线统一转换为70分。分数转换方法如下:设某科目原始成绩合格分数线为 A(0<A<150),若考生在该科目的原始成绩为x(0≤x≤150),则转换分y(x)(0≤y(x)≤120)的计算公式为:举例来说,设两个科目的合格分数线分别为 A1和 A2,则转换分 y(x) 关于原始成绩x的函数图像如图1所示:通过上述线性转换,各科目的合格分数线均转换为70分,且转换不改变考生成绩的高低顺序。原始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换算后的转换分在70分以下;原始成绩高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换算后的转换分在70分以上
教师资格证各项考试都是按成绩分数的,没有按比例的。只不过通过率不高罢了,有些人认为是按比例在确定通过人数,这是错误的。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其实是指教师资格证笔试中的科目一,主要内容是考教育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跟其它笔试科目一样,满分为150分,及格分数为90分。教师资格证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不会因为本次考试考生普遍考分低而改变合格标准。全国职业资格证考试中,律师考试最难,通过率仅为20%左右,其次是教师资格证考试,通过约为25%左右。
改革成为国考之后,按分数划分的,笔试科目满分150分,及格90分(上传系统转化为满分120分,及格70分);面试满分100分,及格60分。

教师资格证的综合素质过是按比例还是按分数

2,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施行这一次有哪些改变

大修后的《职业教育法》将带来哪些改变?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从五章四十条完善至八章六十九条,内容更加充实。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否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怎样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水平的技能技术呼唤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经过修订能否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重要地位?怎样提升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新职业教育法的施行,将给教育体系带来怎样的改变?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法》迎来26年来首次大修,这是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地位同等重要。 专科已不再是职业教育的“天花板”,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正在展开。无论是升学、就业还是职业发展,职校与普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曾天山看来,受中国传统文化“学而优则仕”等观念的影响,加上职业教育相对普通教育而言兴起较晚,社会大众需要更新观念、破除成见。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譬如: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 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提出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 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其中, “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一字之改格外有深意。“过去讲的产教结合具有滞后性,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经常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中,企业与学校之间类似朋友帮忙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很不稳定的。”曾天山说, “融合”就是要成为一体,企业与学校共同投入、共同制定人才方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达到共建共赢。 为了深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国家 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 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 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 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需要更多的场地、设备和耗材,举办职业教育本身就是一项高投入的事业。针对这一现状,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规定: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 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 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目前,各地的职业教育发展程度基本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 曾天山认为,职业教育发展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投入。 要在学校的公益逻辑和企业的市场逻辑中寻得结合机制,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

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施行这一次有哪些改变

3,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

哈,老实跟你招了吧,这是网上转的。。。。不过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先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其监护的权利义务均依附于程某,没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权利义务(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学校(教育组织,法律上属于事业法人单位,教师的管理者),是民事主体之一,应对于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D.数学老师(受学校管理的教师,教育授课的执行者),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授课、管理学生等)来源于学校给其的授权,当然,从教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其又是教师管理的主体之一。 顺便说一下,“前排的两名男同学”、“医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 3.本案例题中,民事客体主要就是行为:程某上课不认真听讲的行为;教师的体罚(打耳光、让学生打耳光)行为和变相体罚(罚站)行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学的行为。其他的(如医院诊断、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本案例中的法律客体。 本案例题中,法律事实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与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4.本案例体中,当事人违反的什么法律,也应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方面着眼考虑: A.程某(及其家长),上课不听讲,只是构成违反课堂纪律,属于教育管理的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教师在执行教师职务工作中,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C.学校,对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学校应承的法定职责,应对教师的过错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案例启示,可以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教无类”、“诲人不倦”、“教师的法定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以及“严令禁止体罚或变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的角度,阐发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赘言说教!) 6.反过来(扣合第1点)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脉络:当事人(法律主体)——行为(所作所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未成年人伤害

请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问题

4,幼儿园教师个人介绍怎么写希望可以帮我写出来

我来回答:作为一名新教师,我深深的感到,应以创新精神为出发点,努力完善自身的综合文化素养,尽快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幼儿的需求,成为一名合格的好老师。 为了自己更好的工作,并在学习工作中得到成长,特制定教师自我成长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中不断修正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教师应具有的素质。 一、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本人今年26岁,毕业后踏上工作岗位已整整两年了,这两年来在园领导的带领下,在各位教师的指导、帮助下,不断努力,逐步创新,在思想上和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进步。工作两年中先后带教大班和小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现状分析: 1、 优势: 1) 两年的教学工作经验,让我对教育孩子有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让我在面对孩子的时候少了一份刚踏上工作岗位时的担心和无措。 2) 随着两年家长工作的开展,在家长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且我和班中家长的关系比较融洽,家长也很体谅、配合老师的工作。 3) 有好学精神,敢于接受新事物的挑战,乐于接受教学新理念的冲击。 2、不足: 1) 因为我是一名新教师,工作只有两年时间,只教过小班和大班的幼儿,缺少对中班年龄幼儿的管理和教学经验。 2) 在本科四年的学习中,我虽然学过一些乐器、舞蹈、手工制作等,可从特长的角度,我的艺术活动能力较弱。随着教学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开展,以及从给予孩子美的享受和情趣的培养这个角度来看,我必须加强基本功的训练,尤其是绘画、手工制作、弹奏等教学技能技巧的提高。 三、个人一年发展总目标: 第一学期发展目标: 1)尽快提高自己对中班幼儿的管理和教学能力。 2)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认真学习、钻研业务,尽快了解、掌握中班幼儿的年龄特征和发展特点。 3)继续加强家长工作的开展,做到与家长适时、有效的沟通。 措施: 1)多向富有教学经验的搭班老师学习,注重榜样借鉴、内化,争取尽快提高自己对中班年龄幼儿的管理和教学能力。 2)自从幼儿园网站建立以来我与家长们的关系更进了一步,本学期将继续努力。除了及时关注论坛外,还要加快家园联系窗内容的更换频率,为家长提供更优质服务。除此之外,我还必须做到每周向家长反馈幼儿在园的情况,经常了解家长的需求,努力使自己做的更好,成为家长心目中的好老师。 3)主动关心国内外学前教育信息和专业理论,并通过多种途径:幼教刊物、多媒体技术、观摩、听讲座等,吸取教育学科的新知识、新技能。 第二学期发展目标: 1)在本学期里提高自身综合文化素养,力争使自己在业务上不断创新、科研中独立钻研,在教学方面形成特色的科研型教师。 2)提高自身的教育技能技巧,如:绘画、手工制作、弹奏乐器等。 措施: 1)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进行如何提问和对幼儿给予的信息适时有效反馈的思考实践。积极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教研活动,进一步探索适合本班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 2)幼儿园教师既有良好的思想品行和职业道德是不够的。我们还要苦练各种技能技巧,把自己综合素质提高。如:教育教学观摩、教师技能技巧的评比和教案评比来提高自己的教育技能。 3)利用空闲时间来学习绘画手工制作和弹奏乐器的技巧,多参考专业书籍,使自己短时间内在这几个方面有所提高。 以上是我的自我成长计划,希望在园领导的培养下、在自己的努力下,有所收获有所成长。 借你参考一下。 11136希望对你有用!

5,请阅读下面的材料

(1)(x-3)^2+(2y+1)^2=0x=3,y=-0.5xy=-1.5(2)(x-1)^2-(y+2)^2(3) (a-b)^2+(b-c)^2=0解得a=b=c.所以是等边三角形
(1)(x-3)2+(2y+1)2=0 所以x-3=0,2y+1=0所以x=3,y=-0.5则xy=-1.5(2)(x-1)2-(y-2)2(3)(a-b)2+(b-c)2=0则 a=b=c,即其为等边三角型
哈,老实跟你招了吧,这是网上转的。。。。不过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先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其监护的权利义务均依附于程某,没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权利义务(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学校(教育组织,法律上属于事业法人单位,教师的管理者),是民事主体之一,应对于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d.数学老师(受学校管理的教师,教育授课的执行者),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授课、管理学生等)来源于学校给其的授权,当然,从教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其又是教师管理的主体之一。 顺便说一下,“前排的两名男同学”、“医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 3.本案例题中,民事客体主要就是行为:程某上课不认真听讲的行为;教师的体罚(打耳光、让学生打耳光)行为和变相体罚(罚站)行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学的行为。其他的(如医院诊断、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本案例中的法律客体。 本案例题中,法律事实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与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4.本案例体中,当事人违反的什么法律,也应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方面着眼考虑: a.程某(及其家长),上课不听讲,只是构成违反课堂纪律,属于教育管理的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教师在执行教师职务工作中,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c.学校,对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学校应承的法定职责,应对教师的过错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案例启示,可以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教无类”、“诲人不倦”、“教师的法定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以及“严令禁止体罚或变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的角度,阐发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赘言说教!) 6.反过来(扣合第1点)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脉络:当事人(法律主体)——行为(所作所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责任。
文章TAG:为什么什么变更职业为什么变更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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