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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禁止,国家为什么不禁止社会上的中小学辅导机构现在的各种教育机构真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3-27 15:05:52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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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为什么不禁止社会上的中小学辅导机构现在的各种教育机构真

你好!由于中国情,属于全民共同发展富裕的发展方向,而且加上现在家长对自己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所以我国在近期是不会禁止的,只能适量将这些机构往正确的方向引导!谢谢,回答完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有供求关系就不会消失,又不违法国家不会禁止。你可以选择不去。
如果禁止,就会由地上转入地下,那时质量就不能保证了,失去监管,更乱了.

国家为什么不禁止社会上的中小学辅导机构现在的各种教育机构真

2,为何要禁止学校与培训机构暗中合作

日前有媒体评论称,学校应坚决执行为学生减负的相关政策规定,改变“唯分数论”的评价模式,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推进课堂和课程改革,向课堂要质量,禁止中小学与培训机构暗中合作。报道称,未来应深入实施课程、教材和课堂教学改革,对不同课程中重复出现的知识点和内容加大研究整合力度,减少课程内容,降低课程基准难度,使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基本掌握。另外,要把中小学生在校时间、课后作业量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同时应严格管理中小学及其教师参与培训机构活动。禁止中小学与培训机构暗中合作,将培训与招生入学挂钩,多开展一些学生们感兴趣的社团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希望各类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早日得到监管!

为何要禁止学校与培训机构暗中合作

3,国家或地方有没有相关法律或条款明令禁止老师给学生补课

有的。各个地区都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些地区明确提出了: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但是有些地区并没有明确提出,只是转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过这种事情都是你情我愿的,一般是没有人告发的。你不愿意可以不补,这个事情也不是强迫性的。
没有,有也没事啊
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是教育局有条文规定,禁止老师有偿补课。 (楼上说的你情我愿,不是绝对的,因为现在很多老师为了提高收入,变相强制学生课外有偿补课。你不去补课,就天天找你茬。很多家长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国家或地方有没有相关法律或条款明令禁止老师给学生补课

4,民办学校 设立教学点 是属于禁止的吗

行政确认条件: 一、学校举办者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 二、拟设教学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规划。 三、获得拟设教学点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四、教学点的类型与本部一致,办学内容、层次不超出本部。 五、有符合民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的教学点负责人。 六、教学点办学条件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教职成〔2010〕12号)或《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合教〔2012〕90号)。 申请材料: 一、身份材料(各项均提交3份):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本人不亲自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举办者是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不亲自办理的,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联合办学的,各举办者的身份材料都要按照上述要求提交。 二、实体材料(各项均提交3份): 1、设立教学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拟设教学点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教学点的意见。 4、经学校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同意设立教学点的决议(附全体组成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 5、合肥市民办学校校长聘任登记表(登记教学点负责人,附学校决策机构全体组成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 6、合肥市民办学校教职工简明登记表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登记范围为教学点)。 7、合肥市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登记表应当对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教职成〔2010〕12号)或《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合教〔2012〕90号)相应条款,逐项填写具体,登记范围为教学点。 8、教学点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交教学点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设施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等)。 9、教学点教学用房抗震设防烈度证明。 10、教学点校舍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 其他事项: 一、未注明份数的申请材料均提交1份。 二、申请人提交证件复印件时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 三、纸质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纸型。 四、申报材料应当按顺序排列,但不要装订成册,以便审核、拆分、立卷。 监督电话:0551-63505192(合肥市教育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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